去年,我给《半月谈》写了一篇稿子。因与杂志社的任何一位编辑都不认识,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按杂志上留的电子邮箱将那篇稿子发了过去。
大概过了半个月,我突然接到一个号码显示是来自北京的电话。我正在疑惑自己怎么会有北京的朋友时,对方告诉我,他是《半月谈》的王永前,觉得我那篇稿子还不错,但有些地方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
没几天,又有一个来自北京的电话。对方自我介绍是《半月谈》杂志的何晏。他就我那稿子询问了一些问题,并要求我补充调查。
我修改后再次用电子邮件发过去〈了稿件后,何编辑又多次来电话,有时是询问一个数字,有时是核实一个例子,有时是建议补充某方面的内容。就这样,前前后后,何编辑给我打了7次电话。在最后确定这篇稿件发表前,何编辑再次给我来电话,和我交谈了至少40分钟。交谈中,他再次将文章中的数据、事例逐一核实,强调必须真实。末了,他还提醒我署名、寄稿费和样刊的地址,以防稿件给我工作和生活带来麻烦。
这篇题为《一名乡干部自曝地方计生“吃人怪圈”》的稿件刊发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我清楚地记得,何编辑后来又来过3次电话,询问稿子所反映问题的回音,关心我是否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果真有人打击报复,我们一定会为你撑腰。”何编辑在电话中的这句话给我增添了信心,决定继续努力,把来自基层、来自老百姓的真话实话通过《半月谈》反映上去。(文/石英)
一名乡干部自曝地方计生“吃人怪圈”
我是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乡干部。在我们当地,一些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只眼闭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后“缴钱了事”。违法生育越多,他们的“奉”(社会抚养费)收入越多;征收越多,他们可支配资金也就越多,于是形成了一个“吃人怪圈”:哪里违法生育的人口越多,哪里计生部门的奖金福利就越高,他们吃饭、用车就越潇洒。如果没有人违法生育,不但乡镇计生办和乡镇财政减少了收入,一些吃惯了小惠的干部也就吃不到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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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国策下有对策
在当地农村,哪家想超生,这家人就会悄悄塞500元或1000元的红包给村支书、村主任或者村计生专干。几个村干部得了好处,对其违法超生不闻不问,甚至帮忙撒谎逃避普查和上级追查。孩子一旦生下来,这家人还得拜托村干部找乡计生部门的人谈“奉”数额。这时,村干部就做起了顺水人情。
按照规定,对超生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按当地人均年纯收入的2~6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6倍征收。一算账,超生一个孩子,在我们当地至少要缴2万多元,一般家庭根本承受不起,即使有钱,谁不想尽量少缴于是,便找熟人牵线搭桥,约请乡计生办主任“勾兑勾兑”。计生办主任饭一吃,好处一得,就表态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账上该收的钱一分不少。但是,你实际可以只缴1万元或者1.5万元(还有的更少),我就给你出生证明单上盖章,你就能去派出所上户口。欠的账虽然存在,但我可以不在全乡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名单上记你。只要我当主任,计生办就不会再去你家追讨。说是账挂着,实际上关系熟了,工作移交时就将其从未缴清人员的花名册中抹掉。
超生现象“细水长流”
在我们当地,从违法生育户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县计生委得40%、乡镇得60%的比例分成。而那些没有税收经济支撑点的乡镇,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税收任务,只好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作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我所在的乡有四五万人口,一年这笔收入总计在200万元以上,占本级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越是经济落后的乡镇,计划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所占同级财政收入比重就越大。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有“活水”,乡镇领导嘴巴上虽然把计划生育工作强调得很重要,心里却对超生现象“细水长流”默认了。我们当地多数乡镇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0%~15%返还给乡镇计生部门作为工作经费,所以计生干部更是巴不得超生“细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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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成了“肥差”
于是,计生干部私人腰包鼓了,计生部门的经费多了、福利好了,乡镇财政收入也增加了。我们当地的一个乡,计生办共6人,每年工作经费开支在五六十万元以上。6个人的计生办养了一台小轿车,说是用于公务,实际根本下不了村,主要供计生办主任一人专用。仅小轿车一项开支,一年就要3万多元。
乡镇干部中有不少人削尖脑袋想进计生部门,想当计生办主任的更是趋之若鹜。有群众说,你只要看乡镇干部中打牌最大的,请客最大方的,用钱最潇洒的,那就是计生干部。为了占到这个肥缺,我们当地曾经有一名因经济问题被组织处理了2次的计生干部,后来竞争上岗还要去争计生办主任这个“高风险位子”。许多乡镇干部感慨,“当计生办主任,比当乡镇副职肥实多了”。(编辑:何晏)
编后: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基本国策,这些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探索实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我国的人口增长过快问题得到了控制。但近些年在一些地方也滋生了不少利用计划生育政策搞腐败的问题,一些基层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只问“奉”,只想着多收社会抚养费,而弃国策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制定了政策就要严格执行,就要一视同仁,就要遵守法的精神,绝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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