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6, 2010

给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力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升井权(《中国广播网》8月26日)。

  国家安监总局的用意是好的,趋势也是对的,只有领导和矿工身处同样的安全环境,面临同样的生命威胁,才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但是,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利”显得太虚无缥缈。所以,笔者提出几个建议,这样似乎会更实在些。

  首先,领导不下井,可以找出千万个“正当”理由;但在领导眼里,矿工即使有上亿个不下井的理由,也是不合理的。而且逐级汇报也就意味着,矿工拒绝下井的要求,很可能就没办法传递出去,更不用说“批准”了。因此,我建议将领导中的“无故”二字删掉,将“逐级汇报”改成“向政府安监部门电话或者书面报备。”

  其次,矿工是靠出卖血汗挣生活费的,不下井就没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矿工很难用虚无缥缈的权利去对抗挣钱养家糊口的现实。因此,建议这样修改:“若因无矿领导下井致使矿工拒绝下井,或者因为矿领导提前升井致使矿工提前升井,应按矿工下井平均日收入给拒绝下井的矿工计酬。”

  第三,矿工为了工作,为了饭碗,也很难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做出“拒绝下井”或“提前升井”的选择。因此,建议在通知中增加一条规定:“矿企不得以矿工拒绝下井或提前升井为由解雇矿工。”

  第四,即使是矿领导坚持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在利润的诱惑面前,也难保不发生冒险行为。因此,有必要从两方面来规制这个问题,一是必须加大对政府安监部门的问责力度,二是应该在通知中加注一点:“矿工在发现安全隐患之后,即使有矿领导同时下井,矿工也可以拒绝下井,或者选择提前升井,直到政府安监部门作出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确定性判断。”郭文婧

  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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