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22, 2010

山东规定500人以内规模学校至少配2名安保人员

  新华网山东频道9月22日电(记者王志、席敏)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山东省明确,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山东规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根据办法,山东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山东省明确,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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