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0, 2010

武汉整治电瓶汽车上路 一周扣车55辆拘留2人

  

武汉整治电瓶汽车上路一周扣车55辆拘留2人

  江汉大队民警查扣的电瓶汽车(彭凌明 摄)

  荆楚网消息(记者李欢 通讯员黄进明 王威 彭凌明 邓刚)7月14日至20日,武汉交管部门在全市开展电瓶汽车集中整治行动,共查扣电瓶汽车55辆,行政拘留2人。

  7月15日下午5时30分,李某驾驶一辆东风牌电瓶汽车从复兴五村往常青路方向行驶,行至常青路华安里社区门前时,被江汉交通大队民警拦下。经查,该电瓶汽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车辆的李某也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民警依法暂扣车辆,对李某罚款1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

  据悉,为遏制无牌电瓶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武汉市交管局从7月14日起,在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集中开展电瓶汽车专项整治,通过定点查纠和流动管控相结合的方式,严管无牌电瓶汽车上路行驶。同时,该局还组织车管民警深入到企业、街道、社区,通过向电瓶汽车车主发放《致电瓶汽车车主一封信》等方式,向市民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乘坐电瓶汽车的危害。

  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电瓶汽车违法上路行驶,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由于这些车辆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也没有保险,有的驾驶人甚至未取得驾驶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难以保障。交管部门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无号牌电瓶汽车,一律暂扣车辆;对无证驾驶电瓶汽车的驾驶人,一律拘留。

  法规链接: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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