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30, 2010

云南搭好平台吸引外来投资 在财政税收上给予优惠

  财 政:投资规模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循环经济等项目的,各级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税 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属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年限内将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

  土 地: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先行用地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不仅明确了我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目标和领域,而且明确提出,省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招商工作,并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土地利用、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给予优惠。

  《意见》指出,要建立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将适时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对利用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立省领导挂钩推进制度。省政府还将不定期召开银企协调会,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进一步做好在滇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

  在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方面,从今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外来投资专项工作经费。对当地经济作出积极贡献的投资者,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等,各级财政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自今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对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年限内同级财政将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数年内享受同级财政奖励返还或减半奖励返还。

  同时,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先行用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认真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扩大核准权限、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赋予各级政府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力,对投资方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地方税费、财政以及要素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实际利用外来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

  记者 张子卓(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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