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将单位近4亿元资金借给他公司用于公司经营的案件。身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的刘林祥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林祥今年43岁,江苏省盐城市人,曾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至2007年8月,上述款项予以全部退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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