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6, 2010

广东规定国企领导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羊城晚报讯 记者许琛、通讯员粤纪宣报道:昨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透露,2008年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会议公布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企老总的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也要报告。

  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出席了昨日的会议。朱明国在会上强调,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案件。

  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383件,贪污贿赂金额合计5.6亿元。2008年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 

  《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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