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7, 2010

广西拟设立采砂保证金制度严惩非法采砂者

  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7日电(记者程群)记者8月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制度和许可制度,广西目前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意见稿》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意见稿》详实地列出了河道采砂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无证采砂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是广西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自治区法制办与自治区水利厅在2008年10月组成了立法调研组,调查了河道采砂现状、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河道采砂管理立法的建议。

  立法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广西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河道采砂秩序混乱、缺乏科学、统一、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管理范围交叉重叠、管理责任不明确、执法责任追究难、河道采砂许可和收费不统一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指出,欢迎广大群众在8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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