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6, 2010

全国供销总社一处长涉嫌挪用近四亿公款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李京华) 今年43岁的刘林祥,涉嫌利用其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的职务便利,私自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先后将公款近四亿元借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开庭审理刘林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会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至2007年8月,上述款项予以全部退还。

  对于检方指控,刘林祥基本认可。对于将近4亿元借出的初衷,刘林祥说,是为了能够体现出他的能力和业务,想在单位“出人头地”。此外,他还希望能够借助该开发商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促成自己孩子留学等。

  据了解,案发前刘林祥主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处和预算处的工作以及财会处下属的结算中心,前两个部门负责单位的资金管理和相关的政策协调,负责向财会部部长报告,而结算中心是总社设立的处级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管理,但按照规定,也应该向部长进行汇报。这几个部门的公款账户,均由刘林祥管理。

  在2001年,刘林祥结识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某大厦的出资人梁某,他先是将部分公款存进银行。之后,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的梁某提出直接借款,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刘林祥表示短期将公款借给梁某。而双方居然只约定“所借款额不能从事违法事宜”,但对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均没有约定。刘林祥不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想要获得开发商的社会关系,而且还能体现自己的能力。刘林祥曾表示,在合作过程中,梁某通过关系,帮助其单位办公厅的一名同事的孩子上了重点小学。

  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刘林祥分27次划拨了近4亿元公款借给梁某。但他只知道,梁某将大笔款项投入到了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在此期间,他并没有向领导汇报借款事宜,而单位领导也一直没有察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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