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了《山西省公安机关文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公安机关中文职人员的管理。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能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也不能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识,不得配备、使用警械武器。
这次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文职人员的聘用、编制等方面作了详细解释和明文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文职人员的招聘须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商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文职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非经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录用程序,文职人员不得授衔或转录为人民警察。各市、县公安机关已经招聘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均纳入文职人员管理。
《办法》中特别强调,文职人员发生违纪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严重违纪、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违纪行为的,停止岗位工作,予以辞退或开除。对于因失察、失管、失控发生文职人员超越职责范围参与执法、执行警务活动;或因工作失误,给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民警的责任。(记者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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