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2月24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4日宣布,由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将全面实施反恐怖主义措施。
港府保安局发言人说,实施的条文,主要涵盖就指明某人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指明某财产为恐怖分子财产、冻结或充公恐怖分子财产、检取和扣留恐怖分子财产、为调查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罪行而须向法庭要求作出命令或手令等的规定。此外,有关条文亦确保受影响人士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或更改有关命令,甚至要求法庭作出赔偿命令。
香港保安局于2002年及2004年分别制定《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及《修订条例》。港府表示,全面实施是项《条例》及《修订条例》将有助香港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提出的特别建议,以及有关公约下打击恐怖分子融资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义务。
港府表示,政府当局会就全面实施是项条例及《修订条例》,与金融及其他相关业界保持沟通。(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