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4, 2010

出假室温报告检测机构丢资格

  上午 本市住宅采暖室温检测管理意见出台——

  出假室温报告检测机构丢资格

  本报讯(记者蒲长廷)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在实施检测作业后一周内,将检测情况书面告知检测地点所在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室温检测报告等,将被撤销检测资格。

  上午,市政市容委发布《住宅采暖室温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指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接受采暖用户、供热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依照《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间对采暖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出具采暖室温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违反检测纪律的检测机构,市民可向供热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用户应在采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及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个采暖期用户应当支付的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用户采暖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并可根据用户要求协助采取改进措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市市政市容委供暖办表示,让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作业后一周内,将检测情况书面告知检测地点所在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主要是为了减少市民与供热部门的纠纷,从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权威检测数据到供热部门,帮助供热部门了解供暖区域内居民家中的具体情况,分析室温不达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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