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温州8月11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华萱)辛辛苦苦准备考研,结果准考证被邮递员送错地方。愤怒之下,考生将平阳县邮政局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一审判决平阳县邮政局赔偿3120元。
2009年10月,林某报考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并经批准准予参加2010年1月9日至10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眼看考试时间一天一天逼近,自己却迟迟未收到准考证,焦急等待中的林某便联系复旦大学研招办,得到的答复是准考证已寄出,可他与家人反复到鳌江邮政分局查询,仍找不到该邮件下落。2010年1月8日,林某前往复旦大学研招办查询落实准考证,无果。最终,林某因未收到准考证而无法参加2010年研究生考试。
2010年2月10日,林某家附近某市政公司的员工将一封信件转送给了林某,而信件中装的正是林某2010年研究生考试准考证。原来,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曾于2009年12月11日将林某的准考证用平信形式寄发,寄给居住在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某街道的林某。2009年12月14日,该信件到达平阳县邮政局下属单位敖江邮政分局并加盖当日邮政日戳后投送到与林某家同条街道的某市政公司。
另查,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于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2010年硕士生招生考试准考证寄发的通知”,该通知有以下内容:若在寄出后10日左右还未收到准考证,请于12月21日、22日将补办准考证申请表以传真形式传到复旦大学研招办,我办将于12月28日前补办。”
2010年3月,林某起诉至平阳法院,要求平阳县邮政局赔偿其报名费、交通费、考试培训费、延迟一年就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寄件人以平信形式寄发信件,邮政企业应当依约将信件准确投送给收件人,原告林某虽不是邮寄服务合同的订约人,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现被告下属单位错投信件,造成原告未能及时收到准考证而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原告的报名费用120元及至上海查询准考证的交通费1000元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错投信件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参加2010年研究生考试,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考虑到原告于校方准考证寄出后10日左右未收到准考证,在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未按通知要求及时予以补救,对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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