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1, 2010

陈先生想学车受困“健全”二字

  左手拇指和食指末端缺失

  都市时报 记者 高伟 陈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16岁时放鞭炮时的一次意外,会给他日后学习开车带来了如此多的阻碍。那次意外致使陈先生左手拇指和食指末端缺失。

  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公安部第111号令中,关于“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的相关条文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也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但3个月跑下来,驾校、车管所、鉴定机构不知去了多少次,学车的事毫无进展……

  2009年底,公安部对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做出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涉及到“上肢残疾”的第十一条第二项第5目——“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修改为:“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新增内容”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我这个属于手指末节残缺。按照上面的规定,应该可以学习驾照。”

  5月25日,陈先生在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就“左手损伤情况是否具备申请机动车驾驶条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写明:陈某目前左手拇指及食指末节缺失,其余肢体健全、活动正常。根据公安部第111号令规定,被鉴定人陈某上肢情况符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拿着鉴定书,陈先生在驾校缴纳了4000多元的学车费,通过了驾校的审核。然而,不久后他接到了驾校的电话,称“车管所退回了你的报名资料,说是左手条件不符合规定”。

  陈先生非常疑惑。他又到车管所指定的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但那里的医生直接告诉他“不用做鉴定了,即便做了也是不符合学车条件”。

  昨天,陈先生去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工作人员解释说,像他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新出台规定的学车条件,毕竟左手拇指缺失,会影响到驾驶员对方向盘的握力。“根据规定,双手拇指必须健全,后面新修订的一句‘手指末节残缺’说的是必须在拇指健全的前提下。”

  “我左右手的握力比一些女的都大,我也做过测试,有没有可能请相关部门再多增加一些测试,放宽一些。”陈先生表示,将向昆明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

  昨天,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对于拇指“健全”与“完整”这两个词,他认为不属于同一含义。“健全”应侧重于功能健全,而“完整”侧重于拇指无任何残缺。此规定的目的无非是给那些有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一个驾驶的机会,但是,此规定毕竟刚适用不久,实践中必然会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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