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5, 2010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听证 代表:应按上限处罚企业负责人

  “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最严厉处罚。”昨天,在《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听证会上,10多个听证代表认为,不管是国有、民营、股份、私人、个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均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否则发生事故,应按照规定的上限进行严厉处罚。

  《规定》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核为优秀的,各企业可按本人当年至少三个月的工资予以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强制培训。

  记者 庞继光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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