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3, 2010

荒唐少年刀捅陌生人

  深圳晚报记者金柱 通讯员钟如君报道 “90后”少年初中毕业便来深,终日无所事事与家人争吵后竟然持刀刺向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且致人重伤。究其原委,竟然是他“想去坐牢”!近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一名荒唐的“90后”提起公诉。

  案发时还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熊某生于1992年6月,2009年在湖南老家初中毕业后就来到深圳并在父亲打工的地方居住,因学历低且无一技之长一直未能找到工作,成天窝在家中看电视度日。2010年6月11日晚,熊某因找工作一事与父亲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负气出走。次日9时许,熊某回家换衣服时,不慎被刚买的水果刀划伤手臂,于是来到沙井街道衙边居委会九墟南的一家药店内买创可贴。在药店上班的被害人朱某帮熊某贴上创可贴后,熊某就向朱某询问背上有点痒、皮肤过敏怎么办。朱某告知熊某可到药店内屋打过敏针止痒。熊某于是跟随朱某进里屋打针,在朱某准备针水时,熊某不停地用手在背部挠痒。就在挠痒的过程中,熊某无意间碰到了自己口袋中的水果刀,回想起与父亲争吵的情形,想到自己快18岁了却一无是处,开始情绪失控,竟萌生了干脆拿刀捅人后去坐牢的荒唐想法。趁着朱某背身不注意,熊某突然起身掏出水果刀,挥着水果刀对着朱某一阵乱刺。猝不及防的袭击让朱某头部、胸部、臂部等多处受伤,脾脏破裂。浑身流血的朱某尖叫着跑出阳台大声呼救,熊某见状即逃离现场。案发1小时后,熊某带着凶器自己到附近的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方在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熊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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