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8, 2010

曾在国企工作人员 可参保补缴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对我省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进行明确,参保补费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一些曾在国企工作过的人离开国企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致使退休后没有办法领取养老金。为此,我省出台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要按时补缴,退休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曾在国企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2、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此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也可参照该通知执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到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需提供原国有企业正式招录手续、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原始资料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原始资料。

  ■如何计算养老金

  对于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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