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5, 2010

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政策扶持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得政策扶持。

  法律规定,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法律明确,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法律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明确,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