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6, 2011

售楼处应公示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本报讯(记者耿诺)从即日起,开发商在售楼场所公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需要公布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渠道。记者昨日了解到,《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布。

  通知内容显示,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代理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同时,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而去年11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中显示,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房的预售方案,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方案也要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去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在一般住宅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内,房屋产生的质量问题开发商都要负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