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1, 2010

新疆市民顺路载人遇钓鱼执法 法院判运管站败诉

新疆市民顺路载人遇钓鱼执法法院判运管站败诉
庭审图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王建忠)“邻居搭我的顺风车,途中被运管部门拦住,把我车扣了,后来还罚了我三万元。”车主武启(化名)觉得冤枉,状告石河子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

7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运管部门因证据不全,使用法规不当,被判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武启一审胜诉。

    49岁的武启是农八师149团的个体户,从事肉类经营。因生意需要,他自购了一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用来拉运货物。

    今年3月的一天,武启开车去团部审执照,他说,邻居因也要去团部,要搭他的车,他便同意了,途中又捎带了4个认识的人。车刚驶到团场砖瓦连路口,突然被石河子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简称运管站)的几名执法人员拦住了。

    “一名执法人员问乘车人‘从住处到团部坐车多少钱?’邻居说,‘平常坐班车三元,出租车四元。’执法人员当场就让五名乘车人每人交给他三元钱,然后把钱拿给我让我找零。”武启说,后来一位执法人员说他未办理营运证,然后让他在笔录上签名,就把他的车扣了。

    之后,武启先后四次前往运管站辩解均无结果。今年3月30日,他接到了运管站的《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罚了他三万元钱。

    “我的车是自用车,我让熟人搭便车,我又没收钱。”武启一气之下,将运管站告上法庭。

    7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法庭上,运管站称:“检查中,武启本人对非法营运的事实当场认可,陈述‘载客五人,每人收费三元。’并当场做了笔录。”

    对这份笔录,武启提出质疑,认为“是先签名,后被填写”,不予认可。运管站认为,武启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章第85条规定,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武启当庭请五位乘车人出庭作证,他们均称,他们是搭乘武启的便车去团部,并没有要钱。

    而执法人员刘某和苏某在法庭上说:“当日武启没有营运证,驾车载客五人,每人收了三元钱,就是非法营运,对此武启已经承认,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当法官询问其当时是否对五名乘车人做了笔录时,他们称,未做笔录。

    法院认为,运管站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武启从事了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活动,所以认定武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证据不充分。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石河子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对武启作出的三万元罚款决定,并赔偿武启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等损失。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