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31日讯 台北市信义区一所小学六年级女学生,下课时疑对男老师讲黄色笑话,遭老师纠正“女生讲这种笑话,人家会认为你很色”,并用手指夹了她鼻子一下,遭家长提出刑事与民事告诉;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认为男老师是依据有关规定管教学生,违法情节不重大,判决女学生败诉。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但刑事法庭的看法不同,一、二审认定女学生鼻子被夹后瘀青,导师构成伤害幼童罪,处拘役55天,得易科罚金;公然侮辱部分,一审判罚金6000元(新台币,下同),二审改判无罪。男老师不服,已上诉台湾“最高法院”。
这件师生纠纷发生在2008年10月间,下午学生打扫完毕在学校走廊聊天,一名李姓女学生指着另一名女学生问男老师,“老师,xxx是你的谁啊?”男老师回答,“那是我堂妹”,女学生突然边笑边走过来说,“老师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个弟弟(男性下体)?”围在旁边的学生听了大笑。
男导师认为她的言行不当,马上对她说“女生讲这种话,人家会认为你很色”,并用食指及中指夹了她鼻子一下。
女学生的父亲是开业内科医师,他和妻子认为女儿受到不当体罚及言语侮辱,就自己开立诊断证明,载明“病患自述在校无故遭老师不当暴力,建请校方或教育局查办,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伤害”,并在“病名”上记载“鼻部挫伤”及“焦虑症”。
女学生提告后,她父母非但依法担任法定代理人,还聘请律师上法庭,除追究导师刑责,还要求赔偿30万元及登报道歉。刑事部分,法院采信学生证人证词,并认为女学生父亲依法开立的诊断证明有证据能力,判决伤害罪成立。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则认为,女学生的父亲毫不避嫌,直接就女儿的“外伤”开立诊断证明书,未去其他医院或专业诊所就诊及开立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不足为证;而多位在场同学作证说,女同学被捏后鼻子有点红红的,但未达外力撞击的挫伤程度,不构成伤害罪。
判决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教师负有管教学生的义务,老师出于严肃态度管教学生,与一般人因争吵而辱骂不同,男老师基于教师的职责管教学生,纵使措词失当,也不构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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