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5日讯(记者杨传忠)“明明在大肆偷电,抓住后却拿他没办法,量刑定罪上根本就没有具体法规!”5日,国家电网山东公司经济法律部姜永文处长向记者感叹道。因为缺少地方性法规对电网的保护,加上供电部门早已丧失执法权,近年来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持续高发,十次停电中就有四次是由外力破坏而引发。
在我省日前结束的打击涉电犯罪“百日行动”中,全省侦破涉电案件15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名,打掉团伙132个,抓获成员456名。“上半年的停电事故中,近四成是因外力破坏引发。”国家电网山东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吊车、挖掘机、自卸车等特种车辆违章作业屡禁不止,导致输电线路跳闸、断线事件发生。
山东电网外力破坏事件之所以呈高发态势,姜永文处长认为,“法律空白”是主因,我省缺少一部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对电网的保护。“全国有24个省市自治区已出台了地方法规保护电网,山东却恰恰不在其中。”
记者了解到,1995年我省曾经出台过《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这部法规现在是“名存实亡”。“当时有电力工业局,供电部门对保护供电设施还有执法权,2001年撤销后,这个重担就全都落到了公安部门身上,但警力毕竟有限。”
“目前针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只有国家层面的《电力法》,但相关细则十分笼统,比如在偷电问题上,仅规定‘禁止盗窃电能’,这根本无法量刑定罪。”姜永文表示,去年临沂有家小工厂偷电被抓现行,依照它的产能和《供电营业规则》推算至少偷了10万千瓦时,但法庭上对方律师却辩解当事人刚窃电就被抓住,并反驳说《供电营业规则》没法律效力,只是企业内部规定。
“在怎么判上,根本无法可依,这的确很尴尬。我省电网亟须一部地方性法规保护。”姜永文告诉记者。不光窃电问题,在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邻的关系上,比如电网线路走廊与《林业法》存在冲突,这些都需要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理顺。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