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6, 2010

上海政法委书记称人民调解与法治不矛盾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后,在学术界曾一度引发争论。有学者发表文章称“调解将弱化法治”,甚至更有学者批评说“调解优先,公平退后”。

  对纠纷解决机制颇有研究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福华表示,如果法院处理纠纷过多使用“调解”方式,那么法院“判决”这种司法公共产品就会减少,从而导致法官审判经验减少,甚至会出现一些法官为了规避问题,就会牺牲公平正义。

  在采访中,一些法院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最高法院的工作原则由原来的“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转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可以理解为是对“唯法治论”的纠偏,大调解是化解法治后遗症的。 

  权宜之计?

  8月28日《人民调解法》通过大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对“大调解”也进行了定义:是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它们都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矛盾得到解决的一个方式。

  扈纪华表示,在有些地方,“大调解”已经开始摸索、试行、实践。在一个时期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再考虑相关的立法问题。

  9月6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王珏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按照中央的要求,大调解是中央政法委布置的一项党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

  “多元化的诉求,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范愉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大调解”要改变的是过去在社会治理方面过分依赖“法律至上”,希望当事人自身参与,采用灵活的方式,改变法律的僵化。

  “现在的制度特点就是各自为政,比如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民间解决纠纷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时候是有竞争的,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去争夺,配合不够。”范愉认为,“大调解”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比如由政法委牵头,使相对独立的系统得以整合。它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形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单纯地把纠纷放到法院去,靠司法解决问题。

  有些人担心,过多强化调解是否会导致法院社会化的倾向。王福华介绍说,这种担心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以法治著称的美国为例,近几年90%以上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庭审程序,而是通过诉外和解和诉内调解处理,美国学者对审判衰弱化也表示很担心。

  “现在有些地方推行的‘大调解’模式值得商榷。”王福华进一步说,“这种模式不值得推崇的地方在于它沿袭了全能体制国家的传统,被国家权力牢牢控制,用尽所有的物质、经济、组织的资源。”

  王福华通过翻译有关全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外法学著作发现,国外更加注重强调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中立性和自主性。

  因此他认为,调解可作为转型时期的权宜之计加以利用。“西方发育相对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调解和社会化调解是市场运作、引入社会力量加以调节,非营利部门参与。而我们国家距离市民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吴志明颇不认可“权宜之计”的说法,“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大调解体系。”

  “多元化价值观念迫使现有社会治理模式相应调整。最近中央提出社会管理,要在理念、方法、体制上进行探索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中央综治办协调室负责人说,“很多社会矛盾纠纷相互交织,有时依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这些年对大调解的探索还是符合国情的。凡事都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大调解机制在运行机制、责任机制、问责机制上还有待完善。”

  巩固共产党政权,不能靠空话

  ——专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与司法怎样对接?

  吴志明:上海17个基层法院,之前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庭”(或叫“诉调对接中心”,就是接待化解矛盾的地方)。一开始是长宁区做,以后要求每个区县建立1500~2000平方米的中心。我们原来有个想法,因为法官不够用,审理案件的时间短,容易粗糙,能不能把法官任职延长5年。国外65岁当法官很正常,60岁最黄金的时候让人回家,回家又闲不住,跑到律师事务所帮倒钩(上海方言谓之“放倒钩”,就是设圈套),现在索性把他们留下来,给相应的待遇。

  他们带来的好处是:第一,廉政问题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降低了;第二,现在他是人民调解员,由于过去是法官,他告诉你这个官司打赢的机会有多少,当事人掂量后,就会作出判断。所以在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已经达到35%,有1/3的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压力;第三,我们想在基层调解,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和行政调解、专业调解进一步加强,比如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物业产权纠纷调解逐步突破。

  中国新闻周刊:但有人说,现在倡导“法治”,大调解是“反法治”的。

  吴志明:我认为不矛盾。可能在西部,我们的法官不够用,民商事案件数量很高,法院希望能在前端分流。而且调解可以形成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调解公民之间的关系,与法院的“当判则判”并不矛盾。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有程序保障,调解相对弱些,怎么保障调解更规范?

  吴志明:调解完全是自愿的,(当事人)非要打官司,(我们)不会因为没调不受理,但是公民也清楚,打官司之前是要先交钱的。

  另一方面,调解有协议书,它上面非常清楚,每个案件,在什么阶段进行过什么调解,关键词都有。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过多,会不会权力化,使法院的权威受到损害?

  吴志明: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主要调解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于轻伤害,免于刑事处罚或具有减轻情节的案件可以做些调解,对于杀人等的案件是没有调解余地的。但是有些未成年人案,判决后被害人也拿不到赔偿,那通过调解反而更合情合理。在整个法律框架里面,从中国传统出发,也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找出一个长期的、可以应对之策。

  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学者认为大调解只是为了“应急”,你怎么看?

  吴志明: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要代替法院判决,重大案件,刑事案件都是法院判决,双方不愿意调解的也不调解。我认为大调解是一个长期的机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大调解体系。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靠单位管人,效率高,“单位半社会,人际稳不动”,现在单位找不到了。到了这样的一个程度,亟需建立社会管理体系,把社会矛盾化解在产生之前。上海之前出台“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对重大工程、政策出台之前要镶嵌一个评估意见。

  过去重大政策的出台主要考虑,预算多少,环保行不行,技术有没有问题;现在要增加考虑范畴,周围老百姓是否能接受,对市民的影响怎样。不仅是为了解决矛盾,还要把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巩固共产党政权,不能靠空话,而要靠具体的社会管理来实现,大调解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中国人和为贵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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