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昨日,一起颇有悬念的房地产纠纷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原告麦小姐称替卖房者偿还了房贷,对方却不肯如约卖房,构成了不当得利。麦小姐要求卖房者返还150余万元及利息。
原告麦小姐诉称,她和被告巩先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她替巩先生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巩先生将涉案贷款抵押的房产给麦小姐。为此,麦小姐借钱替巩先生还贷150余万元。但是,之后巩先生拒不交付房产,也不返还款项。所以麦小姐认为巩先生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令巩先生还钱及利息。
对此,巩先生辩称,自己并未委托麦小姐还贷,双方之间没有所说的协议,自己也不想提前还贷。巩先生认为,麦小姐应当向银行主张退款,而不是把自己告上法庭。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按民法通则,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中巩先生获得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了麦小姐的损失,应当将款项归还。所以,法院判令,巩先生向麦小姐归还150余万元。
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巩先生的代理人称,巩先生一没有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也没有到银行或委托他人到银行办理提前还贷的手续。而且,巩先生用于还借款的账户中并未收到任何款项,所以不应当认定巩先生取得了不当利益。
麦小姐昨日出庭。她称,自己现在也不断地遭到借款人催账,要求偿还150余万元。法官询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双方都表示无法调解。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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