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北京不符条件廉租房家庭将按公租房标准缴租金

  本报讯 (记者马力)昨天,北京市住保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规范廉租房的后期管理,对不再符合廉租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按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意见》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

  拒不退房或被强制执行

  《意见》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按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

  对既不符合廉租房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房,或按两倍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

  据了解,廉租房实际缴纳的租金,是根据房屋面积、补贴系数、家庭人均月收入等因素确定的。以常营廉租房为例,一套40多平米的廉租房月租金不超过80元;市场租金价格要在一两千元,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则比市场价略低。

  此外,对于拒不退回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强执,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廉租户今后可网上交钱

  今后,廉租房承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办理廉租住房一卡通。

  “此一卡通与目前实行的业主一卡通不同,由市住保办统一制作,由委托的银行免费给廉租家庭发放。”市住保办政策规划处处长张国伟说,推行一卡通,主要考虑过去廉租户需要到街道或房管局缴纳租金,对于一些家庭不方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又经常遇到租户不在家的情况。

  廉租户可以通过一卡通,在银行或者ATM机上缴纳租金,并缴纳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张国伟表示,对于以前的廉租户,在重新签订廉租合同时,也将领到一卡通。

  《意见》规定,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租金,并经两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可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中划扣。

  ■ 解读

  1 廉租房与公租房将并轨

  政策:《意见》规定,各区县制定保障房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时,可统筹考虑廉租房与公租房需求及建设收购任务,优先满足廉租房申请家庭需求。

  解读:张国伟说,这项规定和廉租家庭的退出机制,都是在为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并轨做准备。将来,房源统一都是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可以优先承租。

  廉租房的“毛租金”是公租房的标准租金,但廉租户可以拿政府补贴,冲抵部分租金,实际缴纳的部分很少。

  2 鼓励廉租户小区内就业

  政策:《意见》明确,鼓励承租家庭参与廉租房的保安、保洁等管理工作。

  解读:张国伟表示,廉租户是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安排居住的同时,政府会考虑他们生活来源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将帮助具备一定能力的家庭成员实现社区内就近就业,还可以组织承租家庭建立楼长负责制,在居委会指导下工作。

  今后,房屋所在区县要在租赁房小区内设社区服务站,给住户办理社会保障、医疗、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事务。由于廉租户老年人居多,因此对于廉租家庭将提供代办服务。

  3 原户籍地负责核查家庭情况

  政策:《意见》规定,承租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应对廉租承租家庭居住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同民政部门定期对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解读:张国伟说,以往对于核查管理,涉及区县的职责并不明确。此次明确由原户籍所在区县负责,廉租房所在区县要配合核查。同时,廉租房所在区县也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等的监督、考核,对违规承接廉租房转租等代理业务的予以查处。

  ■ 相关新闻

  旧城廉租申请需腾退原房

  本报讯 (记者马力)《意见》中对廉租申请家庭的原房腾退,也有明确规定。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原住房为公房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原产权单位。公房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且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该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区县住保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时,如果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应腾退给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具体腾退和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请家庭,可自由选择腾退或不腾退,不腾退的按照差额面积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或配租。

  《意见》规定,如果应该办理腾退手续但没办理的申请家庭,将不得参加廉租房摇号。实际入住前,申请家庭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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