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接受本报专访表示——
光下禁令不行应“网晒”公款消费
他曾办理过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案等大要案;他在检察机关工作三十余年,参与、主办和审批了3000多件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他严申对腐败官员决不能手软,提倡公费花销公开透明……
他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值全国两会,他接受了本报丽案调查工作室记者的独家专访。
建行贿犯罪档案预防犯罪
“如果一个公司有行贿前科,那么只要通过查询系统,一查就能看到它的行贿记录,这肯定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方工说。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在昨天高检的报告中,提到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推动实现全国范围联网查询。北京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得如何?
方工:北京检察机关建立了这样的档案查询系统。如果一个公司有行贿“前科”,那么只要通过查询系统,一查就能看到它的行贿记录,这肯定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这种措施,对公司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FW:报告中提出了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需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为什么要这样做?
方工:就是为了防止对审理职务犯罪的不当干预和纵容,防止该捕不捕的情况,保持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证办案质量,通过两级检察机关审查把关的形式,使案件处理合法适当。
腐败官员不是弱者不值得同情
“他们既不是无辜者,更不是弱者,并不值得同情。”方工认为不应对腐败官员同情和照顾,在腐败高发时期,打击腐败不能心慈手软。
FW:您怎么看待当前的反腐败工作?
方工:多年来,在预防和惩处腐败现象方面卓有成效,但是现在腐败滋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目前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高发阶段,甚至在一些地区几乎成为风气,像马德(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因卖官案一审被判死缓)、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因受贿案一审被判死缓)等腐败案件暴露出的情况就是这样。
FW:如果出现对打击腐败不力的情况怎么办?
方工:一定要防止和纠正这种倾向,不能心慈手软。现在为被查处的腐败分子找关系说情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有的还不是私人说情,而是以单位名义出面要求照顾。
从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全国被判处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将近七成。有的地方还曾发生过单位给服刑的腐败官员照发工资的典型事例。这其中就不乏案外人说情、办案者同情的因素。
腐败分子既不是无辜者,更不是弱者,并不值得同情。对腐败官员的同情照顾,就是对腐败现象的宽容,是正义理念的弱化缺失,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警惕。
FW:很多腐败官员其实很精通法律。
方工:并不是所有的腐败分子都不学法、不懂法,有些腐败分子学习、熟悉乃至精通的正是禁止和处罚腐败行为的刑事法律,但这也没挡住他们腐败。反腐提案
行政经费使用情况应网上公开
FW:在这次的提案中,您对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公开强调了“必须”二字。
方工:就是因为国家机关公费旅游、公车、公款吃喝等浪费的行政经费太多,这类问题屡禁不止,光提要求下禁令是不行的。
应该让人大监督,来审查行政经费的预算,卡住支出,但我们做不到这种程度。很多国家的政府想花钱,国会不批,那就是没有钱,这种情况在国外很普遍。
FW:国外的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方工:例如在欧洲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款宴请,公民就可以在网上查到,宴请的什么人、花了多少钱,就连点的什么菜都能查到。
我举个例子,一个银行行长,在请客的时候自己多点了一份鹅肝,公众发现后就不干了,说他滥用纳税人的钱,最后这个行长不得不辞职。
所以我建议强化监督制约的制度建设,使公务消费对公众透明。
FW:针对我国国情,如何做到财务对公众透明?
方工:一方面细化支出科目,一方面审计并公开,让老百姓能查到,看看你该不该花这笔钱。
比如,能否从公款消费具体的项目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将公务接待、宴请、各种名义的出国出境活动及国内外出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制作明细账目。
这些账目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即时或定期将活动名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消费标准和数额向社会公开,使公民和媒体随时能在网站中查阅,便于全社会进行有效监督。审计部门应该及时进行专题审计,并将结果通报社会。
反腐应采取监听、密录等手段
在反腐的工作中,他主张允许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时采取监听、密录、卧底等特殊手段。
FW:查办腐败案件有什么困难?
方工:腐败犯罪有隐秘性强、犯罪痕迹少等特殊性。因此,我认为应该允许侦查犯罪时采取秘密跟踪、监听、密录、卧底等特殊手段。
当然,鉴于使用特殊手段具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风险,也应该有严格的约束条件。
FW:在检察机关目前不可以采用您说的这几种手段吗?
方工:在政策上,不允许监听、密录、卧底手段,没有制度保障。但是这些手段对侦查职务犯罪是很实用的。
受贿与行贿要区别对待
“你不收的话,人家干吗给你钱呀?”方工认为,受贿方才是腐败发生的主要方面,与行贿者要有所区别。
FW:有一种说法,打击受贿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意思就是该同等打击。您提出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是认为这两者不应该同等对待吗?
方工:我的意思是虽然行贿、受贿是对应犯罪,行贿罪有社会危害,也不能放纵,惩处也要有力,但与公职人员受贿相比,处罚仍然要有区别。
受贿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贿的一般是没有权力的人,对行贿当然要依法处理,但不能与受贿的等量齐观。
公职人员都是由组织培养教育了多少年,关于廉洁从政的教育培训、消耗了多少社会资源,群众和组织给予高度信任,所以受贿更可恶,对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危害更严重。
而行贿人,可没人给培训,对行贿腐败分子完全可以不收,没有人逼你收受嘛,你不收的话,人家自然不给你了。当然行贿也有很恶劣的,像买官的、谋取严重不正当利益的等,也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为严厉打击受贿罪,我提议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刑法中将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由“财物”扩展到一切“非财产性利益”。
为了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分子,有必要明确规定对行贿人证实受贿人罪行并查证属实的,作为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鼓励行贿人作证。
FW:您认为,在本次高检的报告中有什么新的亮点?
方工:我认为在这次报告中的亮点不少,例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就是一个突出的亮点。文/丽案调查工作室 孙慧丽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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