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9, 2010

家暴施暴者将被禁入申请保护人200米范围内

  浙江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引入反家暴立法

  早报记者 周瑜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法院审查确认已发生家暴、或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暴危险,可依受害人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昨天,早报记者从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获悉,此次提交初审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民事保护裁定”列入家暴救助体系。

  浙江是最高院试点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以来,首个拟将该制度写入地方法规的省份。

  《草案》第14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法院审查确认已发生家暴或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暴危险,可依受害人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该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妇联、村(居)民委员会配合;若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将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保护裁定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可能受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的共同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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