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8月28日消息(记者刘湛 实习记者李俊锋)昨天(27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校园安全、隐私保护、心理健康等,一一做出规定。
据了解,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等私自查看未成年人信件、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均属违法行为,重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针对家长为了解子女情况而私自查看子女信件、日记等个人信息的情况,《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该条例对法院是否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要求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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