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五粮液官司:历经半年还没进门

  五粮液官司:历经半年,还没进门

  目前,尹家已经在宜宾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门外徘徊了180余天,连受理的门都没有摸到。“我不知道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尹家才能见到尊敬的审判法官大人,见到被法院严密保护着的尊敬的政府被告和财大气粗的五粮液被告。”

  记者/陈 冰

  历经180余天的等待,世人瞩目的五粮液酒窖产权官司眼下仍然处在混沌不明的状态之中。《新民周刊》曾于2010年7月和8月分别就官司进展做了相关报道(详见2010年7月26日《状告五粮液》和8月30日《五粮液官司再生变故》),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时隔半年之久,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四川省高院对8月9日尹家提起的行政案上诉,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最终裁定。而对起诉1.045亿的民事案,也内部交由宜宾中院审查立案。迄今为止,宜宾中院还在审查中。最高法院立案庭对尹家8月14日向其提起的行政和民事诉讼,依然没有任何答复和反应。而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受理时间,都是7天。

  新动向:土地划界

  在尹家人焦急的等待中,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又有了新的动向。

  11月11日,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向尹家发出了《关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中相关权利人指界的告之(应为知,记者注)事项》,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宜宾市鼓楼区30、32号的16口明代酒窖所在地现场,指认尹家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属界线。

  11月29日,尹孝功召集尹氏家族其他遗产继承人碰头,并于11月30日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递交了《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

  尹家所持的异议主要有三点内容:一、争议土地上的酒窖所有权归尹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应由尹家提出申请核发;二、五粮液公司历史上从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从来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具有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三、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属于尹家所有。如果按有纠纷来理解,则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应依法不予登记。

  尹家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指出,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利用法院把案件挡在司法大门之外拖延的有利时机,匆忙为五粮液公司发放古窖所在地的土地证,造成既成事实,给尹家的维权行动制造更大的障碍。

  “目前,五粮液案尚未最终了结,酒窖的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连带土地权属不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在政府解决酒窖争议之前,根本不能启动涉及酒窖的土地发证程序。

  尹家酒窖上方的房屋在1958年被国家经租。1984年,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 18.17平方米房产、土地和16口酒窖明确为尹家财产;窖上房产归国有房产公司。租走的房产没有任何补偿和购买,就这样被定为国家所有。尹家对此一直不服。但即使这样,这个454号文件仍然明确将酒窖确认为尹家所有。当时规定可以由五粮液公司购买。但是五粮液公司一直不愿也没有购买,只是租用,又一直续租了26年。

  1992年宜宾市政府以办国际酒文化研讨会前修建古典式作坊为名,强行拆除了与酒窖相连的尹家祖宅。1992年9月18日,宜宾市建设委员会颁布《宜宾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建名酒古典式作坊拆迁房屋的公告》,这时还没有五粮液公司出面,是市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处置了尹家祖产,尹家当时就已经强力抗争,但是仍然没能保住古宅。

  1994年国有房产公司隐瞒尹家,将租走的房产,以94万卖给五粮液公司,但明确酒窖和18.17平方米尹家老人原住的房子、16口酒窖都不在买卖之列,“房中房”于是形成。1996年4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18.17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尹家多次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递交请求进行土地登记,办理16口明代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9年2月13日,市局地籍科张科长、信访办刘主任、何主任等四人,在市国土局信访办口头告知尹孝功等二人:建议最好走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决。

  随后,就发生了2010年1月五粮液公司连酒窖租金都不付,5月份政府违法撤销26年前生效的文件,企图把酒窖无偿收归国有的事件。

  于是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后四川省高院在未告知尹家的前提下,将行政案件转发给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直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尹家随后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并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

  陈有西律师说,尹家目前手中仍然持有合法有效的18.17平方米“房中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政府没有收回也没有注销。“事实上,五粮液公司从来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是有权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甚至连争议的资格都没有,现在当地的政府部门把政府、五粮液公司、房产公司三者混为一谈了。”姓公的是一家,无偿剥夺百姓财产。这样的事情在法制已经健全的号称“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生了。可见一个国家政府、法院如果不讲法,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立法只是一张废纸。

  新证据:五粮液从未有酒窖产权

  在尹孝功收到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发出指界通知不久,就收到宜宾相关知情干部提供的材料,他们提出:五粮液不具备对酒窖权属提出争议的资格,翠屏区政府把不具有争议资格的五粮液公司作为争议主体的一方是完全错误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产权一直属于尹伯明家族所有。这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作为太不应该了。

  知情老干部在材料中指出——

  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原国营五粮液酒厂使用。在国家对“文革”后落实因“文革”期间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尹家的经租房产部分是收归国有的房产公司。1984年国家取得尹家的部分房屋产权后,是作为房产公司的直管公房出租给五粮液酒厂使用,五粮液向房产公司租赁该房使用到1994年,房屋租赁期达近10年。

  自1984年至1994年房产公司一直对16口酒窖的产权没有异议,16口酒窖的租金一直由尹家合法地向五粮液收取。在1990年,五粮液酒厂向原宜宾市房产公司提出购买酒窖上房产的要求,五粮液与房产公司的购买谈判持续多年,才于1995年五粮液酒厂以89万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到16口酒窖上的房屋产权,房产公司与五粮液的房屋购买协议明确只购买房屋财权,并不包括16口酒窖,这是有卖房协议可查的。

  翠屏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提出对16口酒窖产权争议的主体,而撤销(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中对确认尹伯明酒窖所有权的批注文句予以撤销实属错误。

  如是对为尹伯明落实政策的16口酒窖产权有争议,对16口酒窖产权争议双方只能是房产公司与尹伯明家族,而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又若房产公司在1984年后取得16口酒窖的产权,但房产公司在1995年与五粮酒厂的房屋买卖协议里明确载明不包括16口酒窖的产权在内,那16口酒窖的产权也只同房产公司有关联。而从1984年到现在,房产公司从来没有对尹家窖池的所有权提出过异议。翠屏区政府无论怎样也不能不明不白的把16口酒窖资产划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以上的证据和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宜宾市房产公司从未有对尹家所有的16口酒窖的产权有异议,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而16口酒窖的产权一直属于尹伯明家族所有。

  与此同时,老干部还透露,80年代初期,根据当时落实政策的要求,为了彻底解决尹家酒窖出租的问题,要求五粮液酒厂购买16口酒窖的产权、落实政策的文件已打印好一年多时间没有发放给尹家,直到落实政策时间的尾期,五粮液确定不购买酒窖后,才决定将文件发出。

  当时,五粮液酒厂不买尹家16口酒窖的消息在宜宾和泸州等地酿酒业界简直成了大新闻,几家大酒厂都在找落实政策的负责人打听购买尹家酒窖的事宜。宜宾和泸州刚分成两个市,知道16口酒窖内幕的宜宾地区商业局有一半人到了泸州工作,这些人都帮自己区域的酒厂为购买尹家酒窖出主意,泸州有泸州酒厂、郎酒厂、叙府酒厂等都在打听尹家16口酒窖的事情。

  新出现的证据,进一步证实了酒窖为尹家所有。宜宾市政府现在却要对不属于房屋私改范围的窖池进行私改。针对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分局的土地指界文件,陈有西指出,这个土地发证行为,为尹家“告进”行政案提供了好机会。“土地局敢向五粮液发证,我们马上起诉其违法发证行为,并将五粮液公司列为第三人。这个行为,法院再也无法不受理。我们把这个争议拉上法庭的目的,完全能够达到。这是送给尹家的好机会。”

  “国资保卫战”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1981年落实“文革”后的政策方针规定,对生产工具和资料是谁使用谁作价购买的国家政策,房产公司只接收经租的房产,房产公司不能去接收生产工具,房产公司即便接收16口酒窖的资产也无使用和租赁的权利。五粮液当时不购买16口酒窖资产,在当时是违反拨乱反正的国家大策,历史演变到今天,五粮液又提出16口酒窖的权利争议,实属无理。

  然而这个看似无理的要求,背后却隐藏着严密的政治逻辑——尹家不幸成了五粮液权力暗战的突破口。

  为何五粮液租用尹家酒窖绵延60年相安无事,突然在2009年底爆发出酒窖权属之争,一切还得从2007年说起。

  2007年3月,宜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桥调任五粮液集团总裁、五粮液股份公司董事长,成为五粮液“二把手”。1954年6月出生的唐桥是土生土长的四川人,曾任宜宾机械厂副厂长、宜宾纸机厂厂长,宜宾地区计委主任、物价局局长、长宁县委书记,1999年升任宜宾市副市长。

  空降后的唐桥并无多少实权。有个例子,五粮液高层都有批酒的权力,唐的权力只能批10件,有一次多批了5件便被职能部门拒之门外,拒不执行。而一把手集团董事长王国春就没有限制。不过经过两年多的“磨炼”,钦定接班人唐桥似乎已经做好了大干一场的准备。

  然而,要想脱去五粮液身上的王国春印记谈何容易。王国春时代的多元化战略经营庞杂,高投入低产出,一直为人诟病。而在五粮液集团内部,王氏家族的影响牢不可破。王国春的胞弟王国学全面掌控了五粮春公司,王国辉则直接经销“一马当先”、“仰天长啸”、“马”、“鼠”、“牛”等礼品酒,其外甥则经销“尊酒”,就连王的保健护士(宜宾二医院护士)江阳的丈夫白强(宜宾市财政局原司机)也经销“酒王酒”。王国春胞弟王国学与四川省委原书记谢世杰之子谢军,所经营的“五粮春”品牌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一直存在许多的非议。 但人事问题变数最大。王国春没有卸任,唐桥没能顺利“接班”。这就为五粮液“酒窖门”事件埋下了伏笔。

  “事件策划得很周密。”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五粮液专门到西南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聘请了专家教授,还搞了论证会。这样,作为五粮液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唐桥心里才有了底,下决心要把这个600年酒窖争过来。”若干位根本不知道古窖历史内幕和法律焦点的号称懂法的“法律专家”,为唐桥和宜宾市政府方面壮了胆,以为真是“历史问题、落实政策问题”,才走出了这出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剥夺公民合法财产的臭棋。 在尹家请了著名律师认认真真开始同他们讲法律的时候,他们才知道闯了大祸,拼命做法院工作不要受理,回到政府权力范围内让他们政府去“协调”解决。但是没有想到这回尹家寸步不让、绝不妥协,决心把官司打到底。于是就出现了法院“审查”了6个月仍然不敢受理的怪事。

  按照五粮液的说法,以前的租约错了,每年付租金都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谁为国有资产流失承担责任?“当然是王国春了!他主政五粮液25年。”

  按照知情人的说法,“唐桥打国资保卫战这张牌,实际上是针对王国春的。而且,宜宾市也想让唐桥接替王国春,实现五粮液年产值1000亿元的目标,但省里不批,唐桥和宜宾市就借机发力,寻找一些突破口,让唐桥尽快接班。要知道,唐桥56岁了,再不接班,就该退休了。而作为五粮液核心竞争力的600年老窖,近些年价值遽增,又申报了国家级文物,成了无价之宝。产权之争正好是一个恰当的借口,意思非常明确,作为五粮液的核心竞争力,你王国春25年一直是租赁别人的!”

  酒窖所有权之争,原来牵动的是宜宾政坛权力纵横交错的敏感神经。再由此观察尹孝功法律维权之路寸步难行,也就多少有了“你懂的”意味。近期有宜宾律师提出一个怪异理论:酒窖是房屋附属物。这一怪异理论除了让人们感到好笑之外,剩下的只有面对背后的利益格局无奈地摇头。

  目前,尹家已经在宜宾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门外徘徊了180余天,连受理的门都没有摸到。“我不知道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尹家才能见到尊敬的审判法官大人,见到被法院严密保护着的尊敬的政府被告和财大气粗的五粮液被告。” 陈有西律师不无揶揄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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